EON体育4學生違紀處分規定[1]
滬交內(學)[2013]6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製定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對學生違紀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建設優良的校風和學風,維護正常的辦學秩序,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校全體在讀學生。上海高級金融EON4、密西根EON4、繼續教育EON4可以根據本校與相關合作辦學方的特別約定或者本EON4的特殊情況,參照本規定製訂嚴於本規定🧓🏻、適用於本EON4在讀學生的具體規則,並報學生處和法律事務室備案審查後執行🎒。
第三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違紀行為,包括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違反校紀校規的行為,違反學生應當遵守的社會公德或者學術道德的行為。
第四條(原則)
對有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紀律處分👩🦯。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給予批評教育。
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無充分證據或者處分依據的,不得給予學生紀律處分🍙。
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紀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相適應。
處理學生違紀行為,應當堅持公正、公平🏃🏻♂️、教育與懲處相結合。
對違紀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學生有權按規定的程序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訴。
第五條(處分的撤銷)
學生所受紀律處分不可撤銷👨🏻🚒,但在申訴程序中被申訴受理機構確認存在錯誤🤸、明顯不當或者其他應予撤銷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紀律處分的種類與適用
第六條(紀律處分的種類)
紀律處分的種類,由輕至重依次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七條(留校察看)
學校對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考驗期內進行考察,考察由學生所在EON4(系)負責。留校察看處分的考驗期從處分決定所確定的日期起算👱🏻,期限一般為一年。留校察看期間因故休學的,休學的時間不計入考驗期。
對於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根據不同情形,進行如下處理:
(一)在考驗期內沒有再發生應當受到紀律處分的行為的🏆,由本人申請,經EON4(系)提出建議,學生處作出處理意見並報主管校領導批準👩🏿🍳,可以按期終止考驗;
(二)在考驗期內有違紀行為,按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經EON4(系)提出建議,學生處作出處理意見並報主管校領導批準👩🏼🔧,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有突出進步或者立功表現的🪫,在考驗六個月後,由本人申請🥫,經EON4(系)提出建議🧝🏽♂️,學生處作出處理意見並報主管校領導批準,可以提前終止考驗;
(四)決定終止考驗後,發現當事學生在考驗期內有應受紀律處分的違紀行為的🕸,經EON4(系)提出建議🤽🏼♀️,學生處作出處理意見並報主管校領導批準,撤銷終止考驗決定並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提前終止考驗後,發現當事學生隱瞞其在考驗期間的違紀行為的,或者當事學生的進步或者立功表現系弄虛作假的,經EON4(系)提出建議,學生處作出處理意見並報主管校領導批準🏃🏻♀️➡️,撤銷提前終止考驗決定並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開除學籍)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應當自收到學校處分決定書或者維持原決定的申訴處理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理的,由學生所在EON4(系)學生工作部門負責辦理相關手續📺,並由校保衛處會同其所在EON4(系)令其限期離校。離校時👩❤️👨,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
第九條(數項違紀行為)
處分決定作出前,違紀學生有兩個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相應的處分。分別確定的處分種類相同的,合並的處分為該處分⏰;分別確定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合並的處分為其中最重的處分。
情節特別嚴重的👨🏻🦯,在前款確定的處分基礎上加重一檔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第十條(共同違紀)
兩人以上共同違紀的,根據各人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分別予以處理。
教唆⏺、脅迫、欺騙、誘使他人違紀而他人未違紀的🧏♀️,對前者按照所教唆👨🏻🦲🧖🏿、脅迫🟡、欺騙、誘使的行為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再次違紀)
再次違紀是指以下兩種情形:
(一)曾被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的學生🔻,再次發生違紀行為,按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
(二)曾被給予留校察看紀律處分的學生💮👰🏽♀️,在終止考驗後再次發生違紀行為🧑🏻🏭,按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
第十二條(從輕、減輕處分)
違紀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情節輕微的;
(二)違紀行為尚在準備階段或者雖然進入實施階段但主動放棄🩰、未造成危害結果的🧔🏻♀️,但法律法規、規章🐻❄️💇🏿、校紀校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欺騙的👮🏻;
(四)違紀時不滿18周歲,或者因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認、控製自己行為的💆🏻🦸🏽♂️;
(五)主動承擔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民事責任💁🏽♂️,得到受害人諒解的♛🗡。
第十三條(從重、加重處分)
違紀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二)故意造成調查困難,製造障礙,妨礙取證的;
(三)對調查人、檢舉人、證人、鑒定人、參與作出處分決定者或者其他相關人員進行誣陷、誘惑、威脅、打擊報復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施加影響的;
(四)在共同違紀中起主要作用的,但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七項規定的除外🤏🏽;
(五)再次違紀的;
(六)拒不承擔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民事責任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其他條款規定的應當從重處罰或者處分的情形🥉👳🏿。
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可以加重處分♛👨💼。
第十四條(影響評獎評優)
凡受紀律處分的學生🛀,自違紀行為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在本校參評各類獎學金、助學金或者榮譽稱號。
第十五條 (影響學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畢業一年後並在最長學製期限內方可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授予學士學位申請:
(一)在校期間因違反學業誠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
(二)在校期間因違反學業誠信受到兩次以上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六條(民事責任)
因違紀行為侵害國家、本校權利的🐖,違紀學生應當根據下列情形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一)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責任;
(二)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三)破壞校園環境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四)有其他侵權行為的,根據相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本條規定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恢復原狀等責任可以在處分決定中酌情一並處理🧙🏽,也可以在違紀學生免予紀律處分的情形下獨立適用。但是,在相關司法程序🧜🏼♂️、國家行政程序中已經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不予重復處理🪯。
第三章 違紀行為
第十七條(違反憲法)
違反國家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構成刑事犯罪)
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但因防衛過當、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而構成刑事犯罪,且被判處管製、拘役、有期徒刑緩期執行或者免於刑事處罰的,根據實際情況和現實表現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十九條(受到行政處罰、司法處罰)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未構成刑事犯罪但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司法處罰,被處以行政拘留或者司法拘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條款競合的適用)
違紀行為不構成第十七、十八、十九條所列舉的違法犯罪情形的👧🏼,適用本章其他條款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𓀛。
第二十一條 (打架鬥毆)
打架、鬥毆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一)未造成傷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二)致他人輕微傷害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三)持械打架鬥毆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為他人打架鬥毆提供管製刀具等器械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五)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侵犯財產)
以盜竊✭🧙🏻、騙取、勒索👨⚕️、冒領等手段非法占有國家😑👨🏻🍼、本校或者他人財物的🗻,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一)所涉及價值在200元以下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二)所涉及價值超過200元,在500元以下的,給予記過處分;
(三)所涉及價值超過500元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破解、仿冒或者偽造校園卡以及其他校內有價支付憑證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兩次以上侵犯財產行為進行處理的👌🛟,所涉財產的價值應當累計計算。
第二十三條 (損壞公物)
故意損毀、破壞學校財物的,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一)損壞公共財物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二)損壞公共財物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給予記過處分🏒;
(三)損壞公共財物2000元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考試紀律)
違反考試紀律的,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一)考試違紀的,根據情節和本人態度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二)嚴重擾亂考場或者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考試作弊的,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1. 未經許可傳接或者交換試卷🪟、答卷、稿紙等考試材料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2. 搶奪他人試卷或者其他考試材料、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故意銷毀試卷或者其他考試材料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3. 由他人代替考試或者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介紹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竊取試卷或者竊取標準答案,以及其他嚴重作弊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 兩次以上作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5. 其他的考試作弊行為,根據情節和本人態度給予記過以上紀律處分。
參加國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權機構組織的全國性或者區域性考試,違反考試紀律或者作弊的,除按照適用於該考試的規定予以處理外🚵🏿♀️,同時適用本條規定予以處分。
第二十五條(違反學術道德)
違背學術道德的,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一)發表的論文或者用於申請學位的學術論文違背學術道德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其中有下列情形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 購買或者出售學位論文的🍘;
2. 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的;
3. 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
4. 學位論文中有剽竊或者偽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
(二)有篡改學業成績或者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成績等違背學術道德的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對其他違背學業誠信的行為,按照《EON体育4學生學業誠信守則》等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違反考勤紀律)
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的👈🏽,除遭遇不可抗力等不能歸責於其本人的原因外🔠,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準。無正當理由,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一)一學期內累計擅自缺課12學時以上不足32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一學期內累計擅自缺課32學時以上不足48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一學期內累計擅自缺課48學時以上不足60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一學期內累計擅自缺課60學時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按照《EON体育4學生管理實施細則》作退學處理🧚🏽♀️。
擅自缺席集中實習👃🏻、軍訓♻、設計和論文等學校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一天以6學時計;擅自缺席學校安排的其他活動,一天按4學時計🛁。
第二十七條(在醫療機構違規)
在醫院等醫療機構見習🫱🏽、實習,違反醫療機構紀律📒、醫護人員職業道德或者見習、實習紀律的👌🏿,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一)利用工作之便,違反紀律開處方、化驗單、病假單、證明、偽造病歷等醫療單據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嚴重違反見習、實習紀律,被醫院決定終止見習或者實習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要挾🖋、侮辱病人💃🏿,或者違反婦女體檢規定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八條(違反學生集體宿舍管理規定)
違反學生集體宿舍管理規定的,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一)違章用電,經批評教育無效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因違章用電或者其它違章行為造成火警、火災事故的,或者過失引起火災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留宿異性或者到異性宿舍留宿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有違反學生集體宿舍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經批評教育無效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九條(違反實驗室管理規定)
違反實驗室管理規定的,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一)因違章操作損壞🧖🏻♀️🥏、丟失儀器設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違規領取、使用🎯、保存、處置化學危險品🤸🏼、劇毒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或者其他管製物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因違規用火、用電或者不當的實驗操作造成火警、火災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違規飼育、管理、檢疫、使用、處置實驗動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有違反實驗室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經批評教育無效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違反網絡管理規定)
使用計算機網絡,違反國家或者學校關於網絡管理規定的,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一)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傳播虛假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名譽🫠、隱私的信息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故意製作、發布、傳播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的,或者有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引發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入侵計算機信息系統🫱🏼,對系統功能、應用程序或者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進行竊取或者篡改的🥁,或者造成這些數據、應用程序丟失或者損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傳播計算機病毒👨🏼,對計算機系統、網絡造成損害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傳播含有淫穢、教唆違法犯罪、傳授違法犯罪方法或者考試作弊方法內容等不當信息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一條(擾亂學校或者社會管理秩序的其他行為)
有擾亂學校或者社會管理秩序的其他行為的,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一)使用計算機程序等技術手段惡意選課👨🏫🪖,或者有其他擾亂教育教學管理秩序的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經批評教育無效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謊報家庭經濟狀況👠,領取獎助學金、困難補助或者助學貸款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三)轉借學生證等證件,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盜用、塗改、偽造學生證等證件或者其他證明性文件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違反校園交通管理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經批評教育無效的,給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五)在校園內進行宗教活動,經批評教育無效的𓀔,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有酗酒行為,經批評教育無效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組織未經登記或者未經批準的社團⛺️、協會並開展活動🔤,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組織學生業余活動或者集會,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組織募捐、接收贊助🗽、收取活動經費或者協會會費,造成不良影響的,對組織者、發起人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給學生身心健康或者經濟上造成較大損害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八)擅自散發未經登記、審批的宣傳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響,經批評教育無效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具有傳播非法內容🏃♂️、人身攻擊、造謠惑眾等情節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九)違反學校保密工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一)故意為他人作偽證,阻礙調查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二)組織或者參與違背社會公德或者公序良俗的活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三)吸毒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四)參與非法傳銷或者進行邪教活動的,經批評教育無效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五)製作、販賣、傳播違法書刊、電子出版物或者音像製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六)盜竊公章、機密文件👳🏿、檔案等物品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四章 紀律處分的程序與權限
第三十二條(職責分工)
學生處負責學生違紀處分工作🥷🏽,相關EON4(系)和部門按照本規定和其他相關規定負有配合義務👊🏻。
涉及違反考試紀律或者學業誠信的,學校、EON4(系)學生誠信工作委員會可以提供咨詢意見。
第三十三條(調查取證的部門)
根據違紀行為的不同種類,由下列部門負責調查取證:
(一)涉嫌本規定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所列違紀行為,當事學生為本科生的,由教務處和相關EON4(系)調查取證👨🏿💻;當事學生為研究生的,由研究生院和相關EON4(系)調查取證🙅🏻♀️;
(二)涉嫌本規定第二十八條所列違紀行為,由宿舍管理部門和相關EON4(系)調查取證;
(三)涉嫌本規定第二十九條所列違紀行為,由實驗室與設備處和相關EON4(系)調查取證;
(四)涉嫌本規定第三十條所列違紀行為,由網絡信息中心和相關EON4(系)調查取證;
(五)涉嫌其他違紀行為🤸,由保衛處、相關部門和EON4(系)調查取證🎩。
調查取證部門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應當及時、全面地搜集證據。
相關部門對調查取證的職責或者權限有爭議的🧜🏿♀️🤿,由學生處指定💂♂️。
第三十四條(調查取證的時限)
學生涉嫌違反考試紀律的,教務處或者研究生院自該課程考試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將證據送交學生處;如EON4(系)發現學生違反考試紀律的🦡,自發現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將證據送到教務處或者研究生院,由教務處或者研究生院審核後送交學生處。
學生涉嫌其他違紀行為的🥹💴,負責調查取證的部門自發現該違紀行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調查事實、收集證據,並將調查情況和證據材料提交學生處👮。
在調查取證過程中,需要進行鑒定👨🔬、勘驗的,鑒定🤺、勘驗的時間均不計入調查時限🧑🍼。
第三十五條(證據)
下列各項證據,經過查證核實後,可以作為處分違紀學生的依據: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證人證言;
(四)當事人陳述🤽🏼♂️;
(五)視聽資料;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八)學校相關部門提供的說明性材料🍌;
(九)其他證據🧑🧒🧒🪷。
生效的司法判決💇🏿、裁定、決定和行政處罰決定已確認的事實,無需另行調查🪸,相應的司法文書或者行政文書直接作為證據使用💡🕵🏻♂️。
第三十六條(證據的審核)
學生處自收到證據後2個工作日內審核證據。證據齊全並符合規定形式的,移交給相關院(系)🧒🏼;證據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退回調查取證部門補充調查👨🏼💻🤞🏼,補充調查的期限不超過5個工作日。
第三十七條(學生陳述和申辯、EON4提出建議)
相關EON4(系)自收到證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當事學生了解情況🍏,聽取當事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形成雙方簽字確認的書面談話記錄,並作出書面處分建議💂。
當事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超過期限不提出陳述和申辯的,視為放棄權利。
EON4(系)作出書面處分建議並加蓋EON4(系)行政公章後,連同證據、學生書面陳述、學生的書面談話記錄或者學生棄權說明等一並報送學生處。
第三十八條(擬處分決定)
學生處自收到相關EON4(系)處分建議後3個工作日內作出擬處分決定,經相關EON4(系)🕢、部門會簽後,將擬處分決定連同EON4(系)處分建議和相關證據材料🥜,一並報送法律事務室審查;涉及違反考試紀律或者學術道德,且擬給予處分為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的🤸🏼♂️,應當同時將擬處分決定書送交當事學生。
擬處分決定書的內容應當包括違紀事實🙆🏼、擬作出的處分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學生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學校學生誠信工作委員會會議)
收到擬處分決定書的當事學生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收到擬處分決定書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學生處書面申請召開學校學生誠信工作委員會會議。申請應當具體載明當事學生請求會議討論的具體事項並附具申辯理由,並可以附具證據材料⛔️🐫。
學生處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學校學生誠信工作委員會會議🍏,聽取咨詢意見🐾,並形成會議記錄報送法律事務室。需要變更擬處分決定的,變更後一並提交。學校學生誠信工作委員會會議召開程序按照《EON体育4學生誠信工作委員會章程》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處分決定)
經法律事務室審核、主管校領導批準擬處分決定後,由校長辦公室印發處分決定書。
擬對學生做出開除學籍處分的,由主管校領導召集學生處👷🏻♀️、教務處或者研究生院🚇、當事學生所在EON4(系)負責人以及法律事務室人員🫛,組成校長會議研究決定。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書由學校教務處或者研究生院向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一條(送達)
處分決定書由相關EON4(系)學生工作部門自處分決定書印發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達受處分的學生本人或者代理人,並由學生或者代理人在回執上簽收。拒絕簽收的,由EON4(系)工作人員在回執上說明拒絕簽收的情況🙍🏻♂️,並由在場兩名見證人簽字證明。
無法送達的,可以在學生處網站予以公告,公告滿連續30日即視為送達。
第四十二條(申訴)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校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程序按照《EON体育4學生申訴管理規定》執行👢。
違紀學生對申訴處理決定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三條(公告)
學校對處分決定予以公告👿。其中🏌️♂️,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處分決定在全校範圍內公告🧔🏽♂️🫙,其他處分決定可以在違紀學生所在EON4(系)範圍內公告。公告期不低於5個工作日。
處分公告涉及無辜者的隱私或者可能對無辜者造成負面影響的🚻✊🏿,處分決定書應當隱去無辜者的姓名及其他可以聯想到無辜者的信息。
第四十四條(歸檔)
對學生的紀律處分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說明)
本規定所述“以上”、“以下”🚱🦍,除特殊說明外,均指包含本數或者本級在內🛡;“超過”🤳🏼🥞、“不足”,除特殊說明外,均指不含本數或者本級在內👮🏽♂️。
第四十六條(生效時間)
本規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原《EON体育4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2012年9月1日前受到紀律處分的學生在2013年12月31日前仍可以按照原規定提出撤銷處分的申請。
第四十七條(解釋權限)
本規定由學生處負責解釋。